古代妇女的地位是如何变化的?与那些原因有关?

2024-09-15 08:08历史解密

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的威望和拥有与控制家庭或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地位大致来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一是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会早期的妇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即传统社会的妇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现在和未来社会妇女的地位。原始社会,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远远高于男子,并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会,尤其是宋代理学的传播,禁欲思想成为主流,强调“三纲五常”,压抑妇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现代,随着新思想的传播,男女平等日益成为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地作用。

一、先秦时期

在中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里, 女性的地位并不算非常的低下, 从某种意义上看, 周王朝的古礼法中, 还存有一丝母系氏族社会对女性的尊重意味。

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作。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而且在原始社会中,对于一个群族或一个部落而言,没有什么比繁衍生息,留传后代更为重要的事情了。所以女性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更为劲爆的是在几百万年的时间内,人类完全不知道生育还需要男性!大家一致认为女性能够生育是一种很神奇的能力,认为是某种神秘的力量进入女性体内促成其生育,于是产生了大量的吃鸟蛋、踩巨人足迹而有孕的感生神话,这个时代的史前文物也只有女神没有男神,这是真正的女性的黄金时代。

中国人的姓氏最早可以追溯到所谓“上古八姓”,现在一般的看法是“姬、姜、姚、嬴、姒、妘、妫、妊”这八个姓,大家所熟知的周武王姬发、太公姜子牙、秦始皇嬴政的姓氏都在这八姓之中。而其他姓氏多半晚于这八个姓才出现,或者很多可以在这八个姓氏中找到产生的源头。这八个姓可以说是百家姓之祖,它们都可以追溯至母系氏族时期,且无一例外是女字旁或女字底。其实不必说这最古老的八个姓氏,就连姓氏的“姓”字本身也是女字旁。从神造人类到人有姓名,女性在人类文明发展初期的地位,仅仅从一个女字或女字旁就可见一斑。

继续沿着中国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 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产生,这时男子先天的优势就显现出来。男子成了战争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战争中获得的俘虏变成奴隶,自己成为奴隶主,进入了父权时期。到了奴隶社会后期,为了巩固和强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伦理的信条,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沦为男子的附庸。如《诗经》:“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男女从出生时便被定,女子生来就注定无法与男子享同等的权力。女子地位低下由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易经》上记载:“无悠遂, 在中馈”。《易·家人》上又说:“女正位乎内, 男正位乎外。”这些都是教导女性在家内只管干好家务事, 绝对服从丈夫。可以看出, 由于经济文化的发展, 以男性为主导的国家统治的加强, 女性在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品, 失去了原本还有的优势。随着周王朝的覆灭以及秦王朝对先秦文化的扫荡, 自汉朝“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后, 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 中国女性的地位开始直线下降。

二、秦汉时期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夫妻地位几乎相等, “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此处说明,秦时夫妻双方已有追求相亲、相爱、白头偕老的观念。同时,秦律规定,妇女有婚姻自主权,并保护合法的婚姻,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

汉初女子地位也并不低,儒家礼教的对女性的禁锢教条尚在初级阶段,馆陶公主随母姓为“窦太主”,汉武帝太子刘据随母姓为“卫太子”等。与此同时,汉代多有妇女封侯,得以拥有爵位和封邑的情形。如汉高祖刘邦封兄伯妻为阴安侯:吕后当政,封萧何夫人为郧侯……这些都体现了汉代女性在政治舞台上所拥有的极高筹码,具有相当的政治地位。

从经济角度来看,汉代妇女的较高地位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及劳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尤其是以丝绸为代表的纺织业更是以女性从业者为主流,如刘兰芝“鸡鸣入机织”“三日断五匹”,《陌上桑》的“罗敷善蚕桑,采桑城南隅”等著名的诗句充分证明了女性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该时期也出现了不少以女性为户主的现象,证明女性拥有独立养活自己及家人的能力,更充分佐证了女性地位较高的事实。

在文化角度来看,汉代在中国的历史上是艺术大发展时期,文化上广开包容、兼收并蓄。妇女的参与文化活动逐渐活跃,出现了以唐山夫人、班婕好、班昭、徐淑和蔡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汉代女性文人,班昭和蔡琰等人的作品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在中国古代史中几乎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黄金时代”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三教并行的时代背景之下,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魏晋南北朝是一个民族与文化大融合的时期,讲求等级尊卑的传统儒家思想受到冲击.与此同时,士人婚姻关系与家族关系中的女性也深受这一切变化的影响。世人对这个时期中优秀女性的评定标准,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的教育方式与内容,以及她们在婚姻关系中所处的地位都相应地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女性在儒家传统规矩条框中找到了能展现自我的自由空间,世家大族间利益斗争给她们创造了一个表现智慧的平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许多书中都可以看出女性的地位的提高,如《晋书列女传》、《世说新语》等许多书中都有许多关于女性思想解放和社会地位提高的体现。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当时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王朝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在这个中国少有的开放性朝代,汉族是以汉族为父系、鲜卑为母系的新汉族,唐文化体现出来的便是一种无所畏惧、无所顾忌的兼容并包的大气派,生活在这一时期的女性地位自然不同于其他封建朝代的妇女。唐朝,女性有财产继承权,也有婚姻自主权。她们可以休夫,可以单独为户主,具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地位,也可以改嫁,更有甚者改嫁了20多次。唐朝以前,女人出行要戴只漏出眼睛的帷帐纱帽,而到了唐朝,女子可穿男装或半露胸裙装,可以说是社会包容度很高了。唐朝女性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从登基制诰、号令天下的女皇帝,到设立幕府、干政决狱的女显贵,从挥翰作诗的女才子,到擅长丝竹管弦、轻歌曼舞、色艺皆佳的女艺人,无不表现女性地位的尊严的提高,妇女不仅可在公共场所骑马击毬,而且在婚姻离异方面拥有较多的自主权。

五、宋元时期

许多人都以为宋朝是女性社会地位开始下降的时代,但考察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绝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低,甚至可能在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们可以列举出一些指标来衡量、评判,比如女性的财产权、离婚的权利、改嫁的权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与财产处分权?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当时的风俗与法律的规定,要分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这部分财产,通常叫作“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的财产。女儿所得的奁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为法律与习惯法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出现了女子为争家产将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富贵人家的奁产是非常惊人的,如理宗朝时,一位姓郑的太师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比较常见的奁产应该是十亩田上下。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女性的这一权利。一旦发生奁产纠纷闹上法庭时,以前定亲时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来作为主张财产权的证明,这有点像现代的“婚前财产公证”。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明律和清律都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如果我们以为古代只有丈夫单方面的“休妻”,而没有双方都同意的离婚,那就想错了。古代也有离婚,法律上叫作“和离”。在宋代,和离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诉讼也不鲜见,以致宋人应俊感慨:“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当时的女性并不会因为离异而受歧视。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也有权利提出离婚。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对女性离婚权的承认。

北宋理学家程颐说过一句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许多人据此认为程朱理学压制女性改嫁的权利,进而推导出宋代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结论。这里存在多重误解。程颐本人并不反对妇女再适,朱熹也不反对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余国秀》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并非对庶民的要求,而是强调士大夫的气节。

事实上,两宋时期,从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妇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个姓张的贵妃就“出嫁于民间”。宋史学者张邦炜先生说:“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像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六、明清时期

明清两代的社会风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污浊、淫靡的历史时期。一方面,统治阶级大肆鼓吹程朱学说,甚至对之进行歪曲,最终引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女性裹足始于南唐后主李煜主政时期,到北宋中叶以后形成“三寸金莲”的崇拜,至晚清时期,以女子小脚为美的畸形女性美观念弥漫于全社会。明清时期对贞节观念的极端倡导,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尤其进入清朝以后,满人入关征服天下,全盘接受儒家正统思想,为了彰显他们统治的合理性,他们更加变本加厉的鼓吹礼教和规矩,从康熙开始,清朝的妇女所受的束缚越来越严重,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这一来,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极点。

而在这一时期,统治阶级的腐化堕落,市民阶层的肆意放浪,色情泛滥,纵欲成风。恶劣的社会风气上行下效。士大夫在公开场合大肆谈房帏秘事,不以为羞。明清时期的士大夫的色性观念已不重在对女性颜色、妆饰的观赏,而是沉溺于肉感快乐的暂时满足。男女之间的感情交融堕落为注重色情。儒家的重妇德、重贞节的观念与纵欲主义同时并存;压迫妇女的传统观念与尊重女性的进步思潮形成对立;贞节观念的加深与中国名妓的层出不穷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对立。最终形成了一种近乎变态的贞节观,对这一时期的女性同胞们的迫害尤为至深。

明清时期对于女子的教育主要是父母所施的家庭教育,主要注重三纲五常的教育,培养女子的礼教观念,主要是服从男人,相夫教子为主要内容。当时的人们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不主张她们读书,害怕女子读一些败坏风俗的书籍,认为女子有了自己的思想便会离开深闺,增加对外界的好奇心,也就容易做出不符合礼教的行为,视为伤风败俗。

明清时期流行奴婢制度,贩卖人口合法化,使得女性的地位越加下降,奴婢则完全作为一种商品被任意买卖且不需要任何理由,奴婢作为封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主人会说话的工具,既无独立的人格权又无独立的财产权。她们的身心承受着比妻和妾更大的折磨。

更新于:2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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